今天我为大伙儿搜集8个有关【欧洲足球转会规则】的内容,供大伙儿参照参考,期待能够协助到有必须的盆友。






问题1:欧洲足球转会的具体时间是几月几时?

1 欧洲足球联赛转会期分为夏季转会期和冬季转会期两个阶段。

2 夏季转会期时间段为7月1日00:00-8月31日24:00(两个月)。

3 冬季转会期为1月1日00:00-1月31日24:00(一个月)。

欧洲足球转会的具体时间是几月几时?

问题2:欧洲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是如何分配和计算的?

运动员转会是伴随体育职业化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转会是指运动员从一个职业俱乐部流向另外一个俱乐部的行为和结果,通过转会,运动员改变其所属俱乐部与足球联合会的注册。从行为性质上来看,运动员的转会是一种对体育隆冬里的经营活动,即对各类职业体育人才根据生产消费的需求进行交换、流动的一种活动。这是职业体育俱乐部与其他企业相比所具有的特殊经营手段。1876年,苏格兰足球运动员詹姆斯·兰转会到英格兰俱乐部,是历史上记载最早的转会。此后,运动远转会特别是欧洲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逐渐成为普遍现象,大大推动了职业足球联赛中的人才流动和技术流动。

长久以来,转会费是转会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运动员转会制度中最引人瞩目、争议最大的部分。转会费是在转会过程中接受运动员的俱乐部向运动员原属俱乐部支付一定量的费用。运动员的转会费和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转会费体现的是运动员的价值,而报酬体现的是运动员提供劳务的价值,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在欧洲足球领域,足球运动员转会一直以来都要收取转会费,作为对运动员原属俱乐部的补偿。但是在博斯曼案件之后,转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最重大的转变是转会费的取消,这样以来,大量的金钱转变为运动员个人的报酬,球队与俱乐部的发展失去了很大一部分经济支撑。博斯曼案件后的欧洲足球运动发展不尽人意。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转会费制度的变化是其中之一。在博斯曼案件前,转会费用来支持球队的发展,但是现在看来转会费的钱大部分流入了球员的口袋。

博斯曼法则的内容:

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二十八岁(包括)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这是合同上的一点说明

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博斯曼法案只限制于欧盟球员,非欧盟不受限制。

之所以把博斯曼法案称为世界足球史上颠覆性的事件,并不是因为他维护了多少球员的利益,而在于他让多少欧洲小俱乐部就此灭亡!由于自身培养出来的球员逐个被欧洲豪门的高薪“勾走”,十年前在欧洲赛场风光无比的阿贾克斯、基辅迪纳摩和欧塞尔这些传统列强已经没落,而更多的不知名的球会,则只能以破产来结束自己的生命!

2002年一年,欧洲有近300多家小俱乐部破产,而申请破产的小俱乐部更是数不胜数,这个数字在最近的三年不断地增长,其中更是有了佛罗伦萨、拉齐奥和那不勒斯这些伟大的名字。博斯曼法案摧毁了无数阿贾克斯模式的足球俱乐部。在年轻人的合同结束时,他们得不到一分钱,作为原本俱乐部重要的资金来源,这样的俱乐部很快就断了财源!好球员出走必然影响球队成绩,这又让他们在电视转播和赞助合同上的收入锐减,更别提从欧冠这样的赛事中分得红利了!恶性循环圈正在高速运转着,财政的拮据加上球员工资的日益上扬让那些小俱乐部度日如年,而造成这一切的就是博斯曼法案!

博斯曼法案的最直接影响就是俱乐部之间的贫富差距,豪门可以不费吹灰之力说服那些合同即将到期的球员加盟,他们可以把本该支付的转会费转嫁到球员的工资中去,这样的好事,球员当然愿意接受!

博斯曼法案除了让转会市场产生革命性改变之外,在外援的使用方面也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时刻。当年欧盟规定所有联赛都实行“3+2政策”,也就是一支球队可以拥有5名非欧盟球员,一场比赛首发阵容最多有3个外援!这一变革立即让欧洲外援泛滥。

俱乐部肆无忌惮地引进欧盟球员,而把宝贵的外援名额用在刀刃上。于是,许多豪门成为“国际纵队”。1999年12月26日英超比赛,切尔西首次使用全外援首发。外援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因为中小球队为了节省资金,也乐于引进廉价外援,而随着欧盟东扩的步伐,东欧球员的涌入也更加容易。1994年,德甲外援比例仅为21%,10年后一度接近60%,上赛季才有所回落。

博斯曼法案还引发假护照问题,因为只要得到欧盟护照,在欧盟踢球就不再视为外援。虽然球员改变国籍的现象早就存在,但接连曝出假护照丑闻,却是博斯曼法案以后的事。仅在2000-2001赛季,就有11名在意大利踢球的球员被发现持有假护照。里瓦尔多、贝隆等南美球员都被牵扯了进来。而直到今天,巴萨还在为梅西的合法身份煞费苦心。

博斯曼法案走到了尽头

时光进入21世纪之后,世界足球正以令人难以置信的向前发展!新世纪我们看到了阿布这样的足球寡头,看到了皇马这样的商业王国,看到了转会市场上的种种黑幕,新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必须有新的制度来约束,博斯曼法案在过去的十年内为推动足球前进做出了贡献,但现在,它该寿终正寝了!

欧足联已经不止一次地讨论过博斯曼法案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博斯曼法案让欧洲转会市场更加自由,让球员的收入更加丰厚,同时它也为更多的第三世界国家球员得到了证明自己的机会。然而进入21世纪,博斯曼法案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他让小俱乐部无以为继,让普通球员面临着随时失业的危机,更让转会市场浮现出过多的泡沫。这样一个未经仔细论证的法案被过于草率地引入足球界,从他实施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注定要被新法案替代的结局!

尽管经过10年的调整和适应,各支俱乐部已经找到了应对博斯曼法案负面影响的方法,他们和球员签订长期合同,设置天价的违约金,更推出了依据球员表现而定的“弹性工资”,但足球界所做的努力依然无法让转会市场回归有序。卡尔平要求非欧盟球员的平等待遇,阿什利·科尔呼吁球员有权接触其他俱乐部,他们都被称为“博斯曼第二”!与此同时,欧盟认为转会费规定与欧盟自由就业的法律相悖,因此要求彻底废除转会制度,尽管这一次足球战胜了政治,但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博斯曼法案的漏洞。

不给分,实在是对不起我的键盘(前面2段是键盘敲出来的)

参考资料: 博斯曼法案

问题3:欧足联的转会规则,要详细的

这是我以前答得两道题,看看。你会明白的

也许有帮助

中国球员的转会:

国际足联的转会: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 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 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 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 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 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如胜诉,费用退还。如败诉,费用没收。�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 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 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 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 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 - 副总裁 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问题4:关于欧洲足球转会制度

主要是转会窗口关闭的问题,当转会窗口关闭时无法买球员,但是可以卖,例如德甲窗口已关闭,英超未关闭,英超可以买德甲的,但是德甲谁也不能买,并没有特殊规定,另外没有合同的自由球员可以在转会窗口关闭的情况下加盟球队

问题5:足球转会制度是什么?

足球的转会就是一名球员改变自己所效力的俱乐部,就是相当于我们平时工作中所说的跳槽。不过原来所属的俱乐部在操作球员转会时,首先就是要保证俱乐部本身的利益,其次才会参考球员的意见。

因为如果俱乐部的利益受损,俱乐部因此不同意转会,因为球员本身就是为了俱乐部的利益而存在,一旦涉及俱乐部的利益就会拒绝球员的转会。

但是也不排除特殊情况,就是球员坚持要转会去某家俱乐部。那么这就需要由球员自掏腰包来补贴原来俱乐部的报价和自己想转会去的俱乐部提供价格的差价--最著名的罗纳尔多由皇马去ac就是这么干的。

问题6:求欧洲各大足球联赛球员转会的制度和规则,越详细越好

欧洲足球联赛,球员转会分个两个时期,夏季转会与冬季转会。因为多数是跨年的联赛,夏季转会为主,冬季转会一般是半程,转会者较少。

转会除了自由转会(合同到期不续约,寻求新的发展)。多数是合同未到期,被其他球队挖走,这需要购买的俱乐部支付转会费,至于转会费高低,由卖家来决定了。

问题7:欧洲足球联赛球员具体怎么转会?

转会是一个三方谈判的过程。按常理来说首先应该是求购的俱乐部跟球员所在俱乐部谈判,达成协议以后,再由求购的俱乐部跟球员谈个人合同,球员同意转会以后,三方都已经确认了转会,就基本完成了。

但是现在有些俱乐部先私下跟球员达成了秘密协议,再找对方俱乐部求购,由于球员已经想走,很可能被迫也要卖掉此人。说实话这样做是违规的,如果真的被发现确凿证据,私下联络的双方是要被处罚的。

菲戈以前就被处罚过。

问题8:欧洲足球明星的转会费是如何分配和计算的?

依据博斯曼法案分配和计算

合同期限: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1、二十八岁以下球员

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偿。

2、二十八岁球员

二十八岁(包括)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而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3、还有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

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扩展资料:

转会费的实际操作:

在球员转会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三场谈判

一、就是转会费谈判,两家俱乐部商谈转会的价格。

二、乙俱乐部和球员经纪人商谈球员个人的年薪和奖金等待遇问题。

三、乙俱乐部和经纪人商谈经纪人的费用。

转会费中,甲俱乐部一定会得到大部分(也就是卖家),而剩下的小部分则是由球员和经纪人分得。但具体的比例,这是由四方在谈判中约定好的,一般不会向外界透露。不过通常经纪人的会拿到转会费的5%-10%作为佣金。

而球员本人会得到四项收入:

1、前东家买断“忠诚奖金“。

2、据此前合同中拟定的“转会费分成”条款。

3、肖像权变更的收入。

4、新东家提供的签字费。

这四项收入中的前三个种收入,都可能直接从球员转会费中来支付。

除此之外,球员转会时,他在青少年时期(12-15岁)的球队会得到转会费的1%-5%作为青训培养费,也是FIFA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博斯曼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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